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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众振金属制品诉江门科派机车科技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应诉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众振金属制品诉江门科派机车科技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应诉公告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0705民初2842号

万进永、许爱芝、杨家信、张铭、刘英超、宿明新、江门科派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众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请求撤销(2025)粤0705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告万进永、许爱芝、杨家信、张铭、刘英超、宿明新为(2025)粤0705执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 请求判令被告江门科派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对(2025)粤0705执XXX号案件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

注:本公告同时刊载于本院门户网站及《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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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8 20:18:27